原告起诉鲁味来公司,程方君作为股东为何要承担连带责任?

每日资讯5个月前更新 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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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在我国公司法中,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。然而,在某些特定情况下,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。这些情况通常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,或者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,逃避债务,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发生。本文以原告起诉鲁味来公司一案为例,探讨股东为何要承担连带责任。

一、鲁味来公司案概述

原告与鲁味来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,约定原告向鲁味来公司供应货物。然而,鲁味来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,导致原告损失。原告在追讨货款无果的情况下,将鲁味来公司及其股东程方君告上法庭,要求鲁味来公司支付货款,程方君承担连带责任。

二、股东程方君为何要承担连带责任

1. 公司法规定:股东有限责任并非绝对

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,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,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,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。这些情况主要包括: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,逃避债务,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;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,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;股东在公司解散时,未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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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程方君作为股东,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

在本案中,鲁味来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,导致原告损失。程方君作为鲁味来公司的股东,可能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。比如,程方君可能利用其在公司的控制地位,将公司财产转移至个人名下,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。这种行为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,逃避债务,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,根据公司法规定,程方君需要承担连带责任。

3. 程方君未履行出资义务,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

在本案中,如果程方君未履行其出资义务,即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向鲁味来公司出资,那么程方君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这是因为,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,导致公司资本不足,无法清偿债务,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。根据公司法规定,程方君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
三、结论

在原告起诉鲁味来公司一案中,股东程方君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主要包括:公司法规定股东有限责任并非绝对;程方君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;程方君未履行出资义务,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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